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学生安全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

作者: 时间:2009-02-25 点击数:

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学生安全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
更新日期:2009-2-25 15:52:30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明确学生安全行为规范,强化学生的安全意识、法纪观念和自律意识,保证学生的在校安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由学院(甲方)与学生(乙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的安定稳定。

第二条 学生应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院有关部门的管理,维护学院的荣誉和形象。

第三条 学生应勤奋学习,努力上进,提高素质,全面发展。

第四条 学生应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讲文明,讲礼貌,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第五条 学生遇到困难及发现安全隐患,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或老师报告。

第六条 学院必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七条 学院必须对学生的集体活动安全进行审查。

第八条 学院必须定期对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的情况进行分析。

第九条 辅导员必须经常深入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和谈心活动,了解学生情况。

第十条 因学院方面原因造成学生人身和财产损失的,由学院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学生因自己过错,遭受损害的,由本人承担责任。学生因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或集体的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过错学生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实践活动及学院批准的集体活动,应遵守活动纪律及有关规章制度,否则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人身及财产损害的,由该学生承担责任。学生个人及学生团体不得擅自组织活动,否则,发生的事故由直接责任人及组织者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学生因个人事务离校外出,均视为个人行为,发生的一切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实验,应遵守实验室操作规则及有关纪律,否则发生事故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人身及财产损害的,由该学生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学生本人对自伤行为引起的后果承担完全责任。

第十六条 根据本协议应由学生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学生及家长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

第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学院及学生本人各一份。

第十九条 本协议解释权在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学工部。

第二十条 本协议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本人(乙方)已经认真学习、了解了学校的有关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甲方(学院): 乙方(学生): 专业 年级

领导(签字): 学生(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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