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保证学生晨练和早自习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和学院良好校风、学风建设,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学生健康体质标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除公共节假日外,每周一至周五早上6︰40——7︰30为学生早自习时间。天气恶劣时如台风、下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听取广播的及时通知,学生可以不出公寓。
二、早自习时间,全体学生必须在6︰40——7︰00之间到指定地点报到,并根据本专业、年级或班级的安排进行活动。如无统一安排,学生可以自由选择早自习内容,但不得在7︰20之前返回公寓。
三、学工部全面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并组织学生干部和学生党员、党员发展对象和部分入党积极分子配合参与每天早自习的考勤工作。各专业辅导员应经常到各自专业指定地点检查了解所带专业学生的早自习情况。当日值班辅导员应到现场或社区检查早自习的执行情况。
四、早自习考勤人员必须于每天早上6︰35前到达指定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早点名,不得在其它时间、地点进行早点名。
五、早自习考勤人员必须佩戴标志上岗,认真负责地做好纪录。完成考勤任务后,应认真及时做好交接工作。
六、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早自习的,必须事先向本专业辅导员请假,并出具有关证明(急症可于次日内补办)。
七、早自习旷点一次综合考评政治思想道德表现分和文体表现分各扣2分。
八、托人或代人虚报出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考勤人员弄虚作假、包庇错误的,撤消学生干部职务或取消党员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资格,是党员的按党纪处分。
九、学期学生早自习制度从每学期第二周开始至期末停课时结束。
十、规定自二OO六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
二OO六年七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