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流程,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落实依法治校工作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闽南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闽南科技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以及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等有异议的,可依照本办法提出校内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处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闽南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统一受理、复查学生申诉。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委员包含校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保卫处、团委、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学生会等部门或团体的负责人以及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办公室,挂靠校长办公室。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接收、审查学生提交的申诉材料,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答复;
(二)通过书面核查、现场听证等方式对申诉事项全面复查;
(三)集体审议并出具复查结论,向学校提交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意见;
(四)保管申诉全过程档案资料。
第三章 处理申诉的工作程序
第七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申请、受理申诉、复查或听证、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学生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学校的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受到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或认为重大权益受到侵害的学生可以附带提出听证要求;
(二)提出申诉(或包括同时提出听证)要求的学生必须提供书面申请,写明申诉的理由及要求,直接送达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三)在申诉处理委员会未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四)申诉学生因正当理由,致使逾期未能提出申诉的,可以于正当理由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请求受理。是否受理该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
(五)若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出申诉申请的,视其同意学校的处理意见,申诉处理委员会将不再受理其申诉。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由本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因为学校教学安排等正当理由,申诉学生不能当面提交申诉申请的,可以采取挂号邮寄的方式。申诉申请的提交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申诉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学院、班级、学号、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具体诉求;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及佐证文件;
(四)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
(五)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六)本人手写签名。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予以受理:
(一)申诉人主张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人主张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人提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作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五)其他按照规定应予以受理的学生申诉。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材料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 ,区别不同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提出申诉,根据是否符合申诉受理条件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二)对于同时申请听证的,根据是否符合听证受理条件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如果是,则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流程。
(三)对于申诉(或听证)申请未说清理由和要求的,要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全面核查、召开会议或听证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书面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如果举行听证,由学生违纪处理部门提供学生违纪的事实、证据和处理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全程制作听证笔录,经申诉人、参会委员核对无误后签字留存。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参会,方为有效。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复议结论进行表决。参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且同意票数达应参会委员半数及以上的,方为通过。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复查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基础信息;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诉求;
(三)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结论;
(六)出具复查结论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第十五条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相关部门或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一)对原警告、严重警告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责成学生工作处重新研究决定;
(二)对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对原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或退学、取消入学资格等处理决定作出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对申诉的最终处理决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送达申诉人。本人不在学校无法当面送交的或已离校的,采用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学生拒绝签收的,采取留置送达;长期失联、无法联系的,在校内官网公告送达,公告满5个工作日视为送达完成。如对原处理决定有变更或撤销的,应当附上变更或撤销的正式文件。
第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处分和决定继续有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每起违纪事件申诉或听证次数限为1次。
第二十条 校内其他类别学生的申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