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考试违规作弊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考试违规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与公正,保障参加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所参加的由学院组织的各类考试。
第三条 教务部负责学校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五)在考场、考场周围或者明文规定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
第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三章 违规作弊行为认定程序
第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作弊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导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规作弊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教务部
200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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